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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失效]

  (二)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席位管理规则。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由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

第五章 基本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帐户,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形式;
  (二)专用结算帐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
  (三)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四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或者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由期货交易所审核后确定其套期保值头寸;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提交材料审核后报期货交易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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