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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失效]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对会员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第三十二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二)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三)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四)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五)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三)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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