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环监[1993]015号)
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部、委、局、总公司和全军环办:
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加快发展情况下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3年1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在深化改革,加快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不断开拓,积极探索,出台了一些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的措施,对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有的地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仍然过于繁杂,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有的地方又出现简单放权和项目审批不严的倾向,不能确保审批质量。因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克服各种片面认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方法,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先评价,后建设。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经济开发区内新建项目、企业以自行筹措资金和留用资金知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应逐步建立制约机制,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2、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合理布局,优化资源利用。环保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技术起点高、采用清洁工艺的项目;严格控制耗能多、水耗大、污染重的行业和项目;凡是工艺落后、选址不当、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准建设。
3、加强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特别要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