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九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需要可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准保护区内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三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