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税金
税金指国家对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算标准:
按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在预算中,可采用以下公式及费率。
火电、送变电工程税金=基本直接费×费率(见表11)
表11 税金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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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所在地 │ 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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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 │ 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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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或镇 │ 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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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城及镇以外的地区 │ 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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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设备购置费
第三十条 设备的购置费包括各组成部分(工艺设备,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管理车辆,特殊施工机械)的订购(采购)原价及设备运杂费。
设备原价指设备出厂价格。
设备运杂费指设备的采购。运输(从设备制造厂运达项目所在地设备仓库)费用,上下站装卸费,保管费,运输保险费,成套服务费等。不包括:因运输大型、超重设备而发生的桥涵加固、信号灯改移等铁路,公路改造措施所需费用和引进设备国外段的运杂费。
第三十一条 工艺设备购置费
工艺设备指火电,变电建设工程中,由设计规定的组成生产流程的各种主设备、辅助设备、附属设备。
第三十二条 工艺设备的原价
(一)火电、变电主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和调相机):按能源部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共同确定的价格。
(二)火电、变电其他设备:按合同订购价。
第三十三条 工艺设备运杂费
计算标准:
(一)火电,变电主设备运杂费=铁路、水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主要设备原价×(铁路,水路运杂费率+公路运杂费率)
其中铁路,水路运杂费率;100公里及以内费率为1.5%;超过100公里,每增加100公里费率增加0.25%: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取。
公路运杂费率:公路运输在50公里及以内,费率为0.15%;每增加50公里费率增加0.13%;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计取。
(二)火电、变电其它设备运杂费=铁路、水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火电、变电其它设备原价×(铁路、水路运杂费率+公路运杂费率)
其中铁路、水路运杂费率见表12,公路运杂费率与火电、变电主设备公路运杂费率相同。
表12 火电、变电其它设备铁路、水路运杂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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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适用地区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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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海、天津、北京、辽宁、江苏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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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浙江、安徽、山东、山西、河南、河北、黑龙江、 │ 4 │
│ │吉林、湖南、四川、湖北 │ │
├──┼─────────────────────────┼────────┤
│ 3 │陕西、江西、福建 │ 5 │
├──┼─────────────────────────┼────────┤
│ 4 │内蒙、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宁夏、甘肃(武 │ 6 │
│ │威以东)、海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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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疆、青海、甘肃(武威以西)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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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西藏 │ 具体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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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设备储备贷款利息
设备储备贷款利息指为满足主设备和大型辅助设备的合理储备,保证储备资金的正常供应,由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储备贷款而支付的利息。
本费用按投资包干的有关规定专项使用。
计算标准:
本项费用应根据资金筹集等情况,由估算、概算审批单位确定是否需要计列和需要时的计列额度,计列的最高限额为:
设备储备贷款利息=设备原价×0.6×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火电设备一年,变电设备半年。
第三十五条 备品备件购置费
备品备件购置费指火电、送变电工程为交工验收前的建设阶段所准备的备品备件及专用材料的购置费用。
计算标准:
火电工程备品备件购置费=设备原价×费率(见表13)
表13 火电工程备品备件购置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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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组容量 │12.5万及以下 │25万及以下 │40万及以下 │60万及以下 │
│ (千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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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 │ 0.8 │ 0.6 │ 0.4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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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电工程备品备件购置费=安装工程费×费率(见表14)
变电工程备品,备件购置费=设备原价×费率(见表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