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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表8      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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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计算基础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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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变电建筑工程    │ 基本直接费   │  3.0     │
├─────────────┼─────────┼─────────┤
│火电、变电安装工程    │  ″      │  3.5     │
├─────────────┼─────────┼─────────┤
│送电工程         │  ″      │  3.0     │
└─────────────┴─────────┴─────────┘

  第二十五条 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指为工程进行正常施工生产活动而设置的属于厂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设备储存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搭拆及折旧摊销费用。
  临时设施范围包括:职工宿舍、生活、文化、福利等公用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材料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同期建设各机组之间的隔离墙,以及厂区范围内的临时道路,临时变电设施及线路,临时水泵房及管线,临时电话总机房及通讯线路等。临时设施费用还包括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场地一般平整(平整超过二万立方米部分列入建设场地平整工程中)。
  临时设施费中不包括:施工场区及进厂房的铁路临时专用线;厂外临时管线、道路、码头设施;大型吊装机械安装、拆卸费、基础轨道铺拆费(该费用进入机械台班单价)。
  厂外临时管线、道路的起始点;电源为厂区一次降压变电所高压侧进线;水源为厂区水泵房进水侧管线;通讯线为厂区电话总机房的进线;道路为厂区围墙(网)外的道路(送电工程为临时的运输及放线道路)。
  计算标准:
  火电、送变电工程临时设施费=各单位工程的基本直接费×费率(见表9)

表9          临时设施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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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建筑工程      │     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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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分类    │ Ⅰ │Ⅱ │Ⅲ │ Ⅳ  │ Ⅴ │Ⅰ │Ⅱ  │Ⅲ │Ⅳ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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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40万千瓦及以下 │5.5│ 6 │6.5│ 7  │7.5│9  │10  │11 │12  │ 13  │
│工程├────────┼──┼──┼──┼───┼──┼──┼───┼──┼───┼───┤
│  │60万千瓦及以下 │4.5│ 5 │5.5│ 6  │6.5│7.2│8.0 │8.8│9.6 │10.4 │
├──┴────────┼──┼──┼──┼───┼──┼──┼───┼──┼───┼───┤
│  送电工程     │  │  │  │   │  │2.0│2.25 │2.5│2.7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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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电工程     │2.4│2.8│3.2│3.35 │3.5│5.5│6   │6.5│7   │7.5 │
└───────────┴──┴──┴──┴───┴──┴──┴───┴──┴───┴───┘

  注:1.地区分类见表2.
  2.发电连续扩建工程,费率乘0.7系数。
  3.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者,在满足现场需要的前提下,结余部分可用于后方基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指施工企业发生的离休、退休职工和六个月以上病假的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计算标准:
  火电、送变电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各单位工程的基本直接费×3.0%。
  第二十七条 施工队伍调遣费
  施工队伍调遣费指施工企业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派遣施工队伍从基地迁往施工所在地发生的往返搬迁费用。包括:承担任务职工的调遣差旅费,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施工机械、工具、用具、周转性材料及其他施工装备的搬运费用。
  计算标准:
  火电、送变电工程施工队伍调遣费=各单位工程的基本直接费×费率(见表10)

表10         施工队伍调遣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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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火 电 工 程           │  送变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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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电压│12.5万千 │25万千瓦│40万千瓦│60万千瓦│220千伏 │330千伏 │500千伏 │
│等级   │瓦及以下 │及以下 │及以下 │及以下 │及以下 │    │    │
├──┬──┼─────┼────┼────┼────┼────┼────┼────┤
│火电│建筑│2.0   │1.9  │1.8  │1.5  │    │    │    │
│工程├──┼─────┼────┼────┼────┼────┼────┼────┤
│  │安装│3.0   │2.9  │2.8  │2.5  │    │    │    │
├──┴──┼─────┼────┼────┼────┼────┼────┼────┤
│送电工程 │     │    │    │    │1.2  │1.0  │0.9  │
├─────┼─────┼────┼────┼────┼────┼────┼────┤
│变电工程 │     │    │    │    │2.0  │1.8  │1.7  │
└─────┴─────┴────┴────┴────┴────┴────┴────┘

  第二十八条 计划利润
  计划利润指施工企业按统一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计算标准:
  火电、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计划利润=各单位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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