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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若干技术政策》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工程设计的
 基本要求和若干技术政策》的通知
 (1988年11月8日 能源电规[1988]18号)


  近年来我部各单位努力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采用中等、适用标准的指示,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为做好今后火电工程规划设计工作,现根据近年实践经验和有关政策,制订并颁发《火力发电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若干技术政策》,请各单位在今后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在建设过程中要创造条件实行各种形式的招标承包制,以进一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

附:  火力发电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和若干技术政策

(一)基本要求

  一、树立正确设计指导思想
  设计中要坚持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采用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不盲目搬用国外的高标准,特别要注意掌握非生产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标准;要坚持科学性和客观性,贯彻各项有关方针政策,精心设计,保证质量,提高水平;要坚持为生产服务,保证工程安全满发。
  二、电源点要进行优选
   对电源点必须进行优化比较,前期工作应提前进行。在初步可行性研究中至少要在本区域内进行二、三个厂址的比较,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也应作二个厂址的比较,认真做好项目决策工作,要改变以往只选一个厂址没有比较的状况。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符合规定深度要求,应做到外部条件落实,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厂区布置和主要工艺系统合理,投资估算在考虑浮动因素后能控制概算。
  三、根据条件,建设矿区、路口和港口电厂
  我国各地区发展条件不同,能源分布不均,因此要根据负荷需要、燃煤供应、运输条件、水资源和主设备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方案,以确定矿区、路口和港口电厂的建设。有条件时,在矿区建设的电厂可实行煤电联营。
  四、电网建设要与体制改革相适应
  要加强以省网为主体的220千伏电网的建设,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发展500千伏电网,充分利用已运行的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有条件地发展大区之间的联网。要压缩各级电压的出线回路数。此外,需随着电网容量的增加来同步建设电网,以提高系统的稳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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