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转移、领用、拆除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各主管机构应建立其内部管理、审批制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一般原则是:
1.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丧失使用价值:
2.设备的主要结构件损坏,确定无法修复或改造;
3.修理,改造费用过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4.设备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修复改造后仍达不到最低生产能力和安全要求的;
5.因意外灾害或事故遭受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的;
6.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使用和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3.按财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4.对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由使用、管理,财务等部门做好登记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未经批准报废或在审定批准之前,不得随意拆除或变价处理。
第三十条 对经批准报废核销的固定资产,都应进行清理回收残值,对拆除尚可使用的附机或配件应办理财务转帐手续,并应做好有关清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按清查部门填制的“固定资产盘盈单”进行估价入帐;固定资产盘亏,应由使用或保管单位查明原因,写出报告,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核销于续。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按下列权限审批:
1.凡属大型施工机械的对外调拨,均须报部审批,但单件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须抄部备案。
2.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中单件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须抄部备案。
3.无主管机构的单位,其固定资产的调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但单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抄部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集中的管理原则,使用、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技术状况负责,财务部门要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负责,企业的一切固定资产都要有帐、有物、有人管,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规程、增减有手续,确保家底现状清楚。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正确地计算提取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维修与更新,充分发挥其良好的机械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