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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2.未使用或封存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3.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固定资产;
  4.连续停工在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停工期未使用的生产设备。
  第十九条 对技术落后以及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予以报废的设备,以上凡未提足的折旧,可以补提;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二十条 计提折旧的方法按分类折旧率计算。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可以按使用台班或行驶里程计算。采用何种方法,主管单位可根据管理,核算的需要确定,但在同一年度中不得采用两种方法。修订后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折旧年限表和分类折旧计算表)附后。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管理,简化核算手续,对于房屋及建筑物,工器具及生产用具和其他固定资产等三类固定资产折旧,可采取按年预提,年内分摊成本的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统计管理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按时是额的提取折旧。
  第二十三条 折旧基金是企业更新改造基金的主要来源,折旧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应严格按我部颁发的有关专用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和报废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应按部有关财权划分的规定,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但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实行无偿调拨:
  1.因管理体制改变和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支援新建工业基地,人员成建制调动而设备随之转移的;
  3.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在部属水利电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系统内进行调拨,经双方协商同意无偿调拨的;
  4.经国家或部专项批准无偿调拨的。
  第二十五条 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实行按质论价的原则。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根据设备的技术性能状况按质论价。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调拨无论有偿或无偿,均应按部有关财权划分的规定,由调出、调入单位共同办理调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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