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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固定资产具体的划分范围,应按部制定的《水利电力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确定,目录中未列入的设备,各主管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视企业具体情况增补。(目录另发)
  第九条 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划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生产动力设备;
  5.工器具及生产用具;
  6.其他固定资产。
  各单位应按以上分类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以上述分类所包括的内容,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与登记
  第十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以原始价值或重置更新后的全部价值登记入帐。用各类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或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编制移交的竣工决算中的“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登记入帐。
  2.用专用基金或专项拨款、专项贷款购置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登记入帐。
  3.企业自制自用的机械设备,本着性能稳定、结构合理、经济耐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经一定时间的试用并经鉴定后,按制造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登记入帐,实际成本超过国家同类产品价格的,按同类产品国家定价登记入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提供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费用或按双方的协议价格,加上本单位为此而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用,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值登记入帐。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提供的帐面原值减去原来的安装费,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登记入帐。由此所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由调入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
  5.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发生的费用后作为原值登记入帐。对原有固定资产的拆除部分,按报废处理,冲减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6.清查发现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其重置完全价值登记入帐,同时按其新旧程度估计巳提折旧数登记入帐。
  7.对于盘亏、毁损或因遭受非常损失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核实后,应按照财权规定的程度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核销处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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