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的职责。建立正常的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无损,不断提高资产的利用效能。
第三条 各单位对企业所有固定资产,不论其资金来源,都必须及时入帐,明确产权,做到存放有专库,使用按程序,增减有手续,切实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定期清查,正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数量及实际状况。固定资产在清理、调出、拆除、转移,报废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及时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与损耗的价值补偿,各单位必须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及时提取折旧,以确保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资金来源。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
第六条 企业的资产按其使用年限和价值大小划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确定水利电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
2.单位价值在人民币伍佰元及以上;
3.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资产,除第七条所规定之外均作为附属设备或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七条 对有些不可分割使用的整套工器具、勘测试验、研究用的器械,仪器等,虽然单件价值低于规定标准,但其主要设备也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对少数仪器,仪表、测试工具等,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标准,但由于易损坏、更换频繁,不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均应列作低值易耗品管理。
对于与机械设备配套成台的附属设备,如补偿器、变速箱,柴汽油发电机,电动机等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凡作为检修更换、待更新配套而购置的配套设备等,不论其功率大小,价值多少,均按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对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工程施工在施工现场所建造的各种简易房屋、建筑等设施,均作为临时设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