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
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及《固定资产目录》的通知
(1988年11月7日 水财[1988]30号)
为加强对水利,电力基本建议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水利电力基本建设,施工企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现颁发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施工生产活动的主要生产工具。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状况直接反映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影响企业的施工效益。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条例及规定。
二、各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责任制。各有关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确实做到分工明确、管用结合,职责落实,保证国家财产完好无损。
三、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好固定资产,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对资产的调拨、更新、报废等,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确保帐、卡、物相符。
四、本《办法》及《目录》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各单位在执行中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五、本《办法》及《目录》均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核算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六、地方水利、电力系统的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是否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地方有关部门自行确定。
七、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今后补充修订。
附: 水利电力基本建设单位、施工
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明确各级,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与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3号文发布的《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建设银行[87]建总经字第79号《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水利、能源两部现行管理核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