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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1988年8月25日 能源水电[1988]2号)


  为适应水电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搞好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对原水利电力部1963年颁发试行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发,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原规程同时作废。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和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附: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的验收。小型水电工程可参照本规程要求适当简化。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大、中型水电站部分按本规程有关部分的要求进行验收*。(*水电站工程的等级划分按SDJl2-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
  水电工程如包括取水(供水或灌溉)、通航,过木,鱼道等单位工程,验收这些单位工程时还应遵照有关部门的验收规定。
  本规定不包括施工企业按合同要求向建设单位的交工验收。有关施工过程中日常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签证验收,应按《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查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办理。
  1.0.2 水电工程验收的目的,
  一、检查已完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
  二,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制造,安装有无缺陷;
  三、检查工程截流,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面貌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各项准备工作情况;
  四、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包括生产管理单位必需的生产手段是否已具备;
  五、批准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竣工验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发挥投资效果:
  六、总结经验教训。
  1.0.3.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程序。水电工程验收分为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当水电工程施工已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工程截流、水库蓄水之前和机组启动等,都应依次进行阶段验收。如水库蓄水至机组启动时间很短,水库蓄水前和机组启动验收可合并进行**。(**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着干规定(试行)》之附件一: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划分表划分。)
  单位工程验收。当水电工程中某一单位工程,在水电竣工前已经完建,具备独立发挥效益时,一般可单独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办理提前启用和资产交接手续。
  竣工验收。当水电工程全部完建,需对工程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评价,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进行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如水电工程建设按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是分期建设时,则每期工程完建后,可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1.0.4.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设备技术说明书,按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程,规范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等。
  单位工程验收时,还应依据有关部门的验收规程。
  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编制按附录1的规定办理。
  1.0.5.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验收,并作好已完工程分部分项签证和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水电工程验收,应按工程规模、投资来源、隶属关系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委员会(小组)进行。
  一、地方投资和管理的大型工程和重要的中型工程的验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或委托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报主管部备案。地方一般中型工程的验收可由水利(水电)厅、电力(电管)局和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组织验收小组,报上级政府部门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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