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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实用化要求(试行)》的通知
 (1988年8月 能源调字[1988]30号)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电闷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效益,现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请按《要求》评估各系统,并尽早完善,达到实用。
  各单位在本《要求》试行期间,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函告部电力调度通信局。

附: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其效益,使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尽早实用,并成为生产力,现制定《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该《要求》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网、省调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
  (一)基本功能。
  1.安全监视:
  (1)电网主结线及运行工况。
  (2)主要联络线电量。
  (3)实时发电功率与计划发电功率。
  (4)全网、分省或全省,分区的实时用电负荷与计划用电负荷。
  (5)重要厂、站及大机组电气运行工况。
  (6)异常,事故报警及打印。
  (7)事件顺序记录(SOE)。
  (8)电力调度运行日报的定时打印。
  (9)召唤打印。
  2.自动发电控制(AGC);
  (1)维持系统频率在规定值。
  (2)对于互联系统,维持其联络线净交换功率及交换电量在规定范围内。 *
  (二)主要考核指标。
  1.安全监视:
  (1)电网中统调发电功率总加完成率≥90%
                  ≥95%              *
  (2)电网中绕配用电负荷总加完成率≥90% 
                  ≥95%              * 
  (3)电网主结线反联络线功率采集完成率≥9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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