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能源部关于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
实用化要求(试行)》的通知
(1988年8月 能源调字[1988]30号)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电闷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效益,现颁发《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请按《要求》评估各系统,并尽早完善,达到实用。
各单位在本《要求》试行期间,应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函告部电力调度通信局。
附: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试行)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其效益,使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尽早实用,并成为生产力,现制定《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该《要求》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网、省调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要求
(一)基本功能。
1.安全监视:
(1)电网主结线及运行工况。
(2)主要联络线电量。
(3)实时发电功率与计划发电功率。
(4)全网、分省或全省,分区的实时用电负荷与计划用电负荷。
(5)重要厂、站及大机组电气运行工况。
(6)异常,事故报警及打印。
(7)事件顺序记录(SOE)。
(8)电力调度运行日报的定时打印。
(9)召唤打印。
2.自动发电控制(AGC);
(1)维持系统频率在规定值。
(2)对于互联系统,维持其联络线净交换功率及交换电量在规定范围内。 *
(二)主要考核指标。
1.安全监视:
(1)电网中统调发电功率总加完成率≥90%
≥95% *
(2)电网中绕配用电负荷总加完成率≥90%
≥95% *
(3)电网主结线反联络线功率采集完成率≥95%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