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部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部规章,部不另行文。根据不同情况,有的由部机关报全文刊载,在现阶段,暂由《中国能源》和《中国电力报》、《中国煤炭报》、《中国石油报》全文刊载。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存档备查(包括政策法规司2份);有的不登报,印发各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格式一)》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授权能源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其中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文为“现予发布施行”;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令(格式二)》适用于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审查批准的部规章。其中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一致的,行文为“现予发布施行”;发布日期与施行日期不一致的,改为“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能源部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能源部与其他部委在其权限内联合制定的规章,由能源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发布令。
第五章 备案
第二十六条 能源部规章,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主办单位另将规章正式文本一式二十五份、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各一式二十五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填写备案报告,统一报送国务院备案。
部规章主办单位应按下列内容提交简要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目的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部规章及有关材料必须完整,一律铅印或者打印,不得以手抄件、会议文件和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第二十八条 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部规章和备案报告均需加盖部印章。
部归口管理总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出之日起二十天内将文件正文及其附件各一式三份报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起草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由部组织起草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按年编制预算,报主管副部长批准后列入部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