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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法规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能源工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讨划,先由有关司、局、办和归口管理单位(简称有关单位)分别提出各自的立法项目和立法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协调、综合后,拟制草案,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审议的法规的规划和计划,由政策法规司汇总报部领导审批后,报请国务院法制局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或年度计划。
  第八条 立法规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名称;
  (二)立法目的;
  (三)起草或主办单位;
  (四)审批和发布的部门;
  (五)进度安排。
  第九条 确定立法项自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中载明需要制定的配套法规;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政协转来的立法议案;
  (三)国务院的决定或要求,国务院行政法规要求配套的部门觌章;
  (四)我部提出并经国务院同意的立法建议;
  (五)部长和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的决定;
  (六)有关司、局、办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提议。
  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法规的起草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的重要法律草案由部组织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其他法规草案由有关单位或部授权的单位负责组织起草。
  起草工作必须落实具体起草单位、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务求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法规的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法规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三条 法规草案应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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