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
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9年10月4日 能源计[1989]956号)
为了搞好行业管理,必须加强发电工程的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等重要用户的供电工程及为改善电网结构的重点工程的规划、立项工作。根据国发[1989]59号文精神和目前发电厂配套选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状况,现重新明确如下:
一、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各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