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试行电力工业优质
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 能源机[1989]611号)
为了保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经济运行,鼓励制造企业生产优质备品配件,现将《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告我部,电力机械局。
附: 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经济运行,鼓励制造企业生产质量优良的备品配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优质备品或配件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的原则,并且要逐步做到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条件
1.备品或配件必须性能好、质量高、工艺先进、可靠。
2.备品或配件必须执行部或行业以上的标准,须经部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对比数据,证明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产品质量必须稳定,须经两年以上的运行,证明确属先进、可靠。
4.新产品、换代产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外合作生产的产品,要经过鉴定,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后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使用考验。
5.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和亏损的产品均不能参加评优。
6.制造备品或配件的企业必须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形成了质量保证体系。
7.企业的计量工作,大中型企业必须达到国家计量二级,小型企业为三级。
8.申请创优的备品或配件,必须有三个以上用户证明材料。
三、优质备品配件的评选范围和有效期
第四条 凡为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生产的备品或配件皆为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电力工业或其他行业的制造企业为电力工业制造的备品或配件皆可申请评选。
第六条 荣获能源部电力工业优质备品配件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