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
(1)特大设备事故
①生产单位负主要责任的,每次扣减承包方当月新增效益工资的40%—100%;
②生产单位负非主要责任的,每次扣减承包方当月新增效益工资的5%—40%;
③当年重复发生同样性质的特大事故,每重复发生一次,均按上述标准加倍扣减(不足部分从下月扣减);
(2)人身伤亡事故
承包方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率超过0.24人/千职工·年的,每超过0.1(不足0.1按0.1计算)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1%—2%。
(3)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或完全是非生产单位责任的事故,可酌情免予扣罚。
2.发电量计划
国家任务发电量计划和统配屯量计划每少完成一项。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5%。
3.频率合格率
(1)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8%、高于97%(含97%)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2%;
(2)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7%、高于96%(含96%)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4%;
(3)全年累计频率合格率低于96%时,扣减承包方年新增效益工资的8%。
4.财经纪律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企业,除按国务院国发[1987]58号《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坟缴应上交财政收入等处罚外,另按违纪金额的2%扣减承包方新增效益工资,违纪金额的8%扣减承包方留利(不包括奖金)。
(二)实施办法
1.上述各项指标考核,若对承包方扣减的年新增效益工资已超过100%,按国家有关规定则可进而扣减工资基金,但以最多扣减不超过工资基金的20%为限。
2.对个别考核指标,部将依据上述考核办法由有关司局制定实施细则。各承包方也应按上述原则对所属或归口承包企业制定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跨省电网应制定口子电量计划和执行调度纪律的考核办法,对明显违反《跨省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情况,网局(电力联合公司)要如实报部,部将根据情况酌情扣减责任方新增效益工资。对责任者及有关领导也应采取经济处罚办法。
3.关于安全考核,各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重大设备事故、事故率等,各单位必须对所属企业从严进行考核并制订考核办法,具体考核指标应根据一九八一七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并报部备案。
4.承包方应将各项考核指标统计值于次年一月底前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