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企业短期行为,保证企业承包经营后能较好地全面完成各项包干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对承包经营企业考核安全生产、发电量计划、频率合格率和财经纪律四项指标(具体见附件二)。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九)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1.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必须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2.企业承包以后,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更好地发挥电网的最佳经济效益。应继续保证农电发展和正常用电。
3.企业承包经营以后,应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积极推行厂长(局长)负责剖、目标管理和实行内部分级承包(各承包企业对其所属单位如何分包由各承包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加强民主管理,做到责任落实,权利划清,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在处理内部分配关系时,应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
4.企业工资基金和留利的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留有余地、以丰补欠”的原则,不得寅吃卯粮,超额分配。
5.企业承包经营后,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国家物价、财税、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隐匿、截留财政收入,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若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国家收入或损害其他单位利益者,除追回不正当的所得外,还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违犯财政法规处罚条例和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
6.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审计组织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建设,充实审计人员。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参与和监督承包合同的制订和执行,保护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承包期满后,对企业经营者应进行全面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
(十)其他
1.在本暂行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各实施办法,均是本暂行办法的补充,与本暂行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2.本办法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附二: 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保证企业承包经营后能较好地全面完成各项包干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避免企业短期行为,特对承包经营企业考核安全生产、发电量计划、周波合格率和财经纪律四项指标,并根据情况决定扣罚与否和扣罚比例。
(一)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