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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经国务院批准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5.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经营合同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1.发包方有权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发包方应当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由于发包方主观原因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经营合同完成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发包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
  由于承包方主观原因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任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包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六)承包经营企业的确定
  1.东北、华北、华中、西北四大电网分别以东北电管局、华北电管局、华中电管局、西北电管局为承包企业向部承包。
  2.华东电网由华东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归口向部承包,并分别按网局直属、上海市电力局(公司)、江苏省电力局(公司)、浙江省电力局(公司)、安徽省电力局(公司)单列。
  3.四川省电力局、贵州省电力局、云南省电力局、山东省电力局、福建省电力局、广西自治区电力局分别以省(区)电力局为承包企业向部承包。
  4.部直属修造企业以部电力机械局代表所属企业归口向部承包。
  (七)企业经营者
  1.企业经营者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考虑到电力工业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目前暂以电管(电力)局局长(或公司经理)作为企业经营者,并由以局长(经理)为首的局(公司)级领导组成经营者集团。
  2.企业经营者应定期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承包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3.企业经营者的年收入,视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司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提高一些,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的收入要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只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经营者集团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八)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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