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售电量比当年基数增长10%(含10%)及以下部分,按核定的工资含量计提工资;售电量增长在10—15%(含15%),15— 20%(含20%)和2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核定工资含量的80%、60%和40%计提工资。
2.售电量比当年基数下降时,工资总额同比例下浮。
五、考核指标及办法
1.为了促进企业努力降低电力生产成本中的燃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对物质消耗指标进行挂钩考核。
(1)确定以上年实际每千瓦时供电量的标准煤耗作为对物质消耗进行挂钩考核的指标。
(2)当年实际供电标准煤耗不超过上年实际供电标准煤耗时,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新增工资基金。
(3)当年实际供电标准煤耗超过上年实际供电标准煤耗时,每超过1克/千瓦时,扣减工资增长率1.25%。
2.对劳动生产率指标进行考核。劳动生产率比上年每下降1%,扣减新增工资0.5%。
3.为克服企业单纯注重挂钩指标的短期经济行为,部对直属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完成安全、经济,技术等指标情况也同时进行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时,要核减新增工资基金。具体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见附件。
直属企业对所属单位的考核,应结合企业生产的特点及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制定办法并严格落实。
六、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结算的工资总额构成为:1.应得的挂钩工资总额包括:(1)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2)按售电量完成情况增减的工资(3)未完成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4)部核拨的工资。2.应得挂钩外工资总额包括:(1)副食品价格补贴(2)原材料节约奖(3)提前竣工奖(4)当年接收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工资(5)计划内生产准备人员的工资(6)地方政府发给的超发电量奖及其它一次性奖金。
七、工资基金的管理
1.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应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以前年度结转下来的奖励基金和挂钩后结余的工资可以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存储,工资增长基金允许跨年度使用。
2.各单位工资总额在年终结算前,可根据挂钩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核定的挂钩基数和规定的计算及考核办法按月预提,但使用时必须留有余地,年度内月预提新增工资一般按应提新增工资的80%以内掌握,不得超前分配。
3.当年实际支出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结余的工资增长基金时,超过部分在下年度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成本。
4.结算工资时,按部规定的统一表格(附后)的要求如实填报,于每年二月底前一式四份,报能源部人事劳动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