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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企业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包干并与物质消耗挂钩考核实施办法》及核定工资总额、售电量基数和工资含量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在部直属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的工业企业,部属修造企业中实行。直属企业所、属的由事业费开支的事业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不实行工资挂钩办法,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工资总额计划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额挂钩浮动办法及基数的核定
  1.电管局(电力联合公司)、直属省(自治区)电力局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售电量挂钩浮动包干,即依据实际完成的售电量,按核定的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和计算办法提取工资总额。
  部属修造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另行制定。
  2.基数的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以1987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调减不合理的工资支出及补发1986年的应发工资,适当调增合理的翘尾工资后核定。其中,奖励基金基数的核定,实提奖励基金不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提取数核定;实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半月标准工资的,视情况减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数额。
  工资总额基数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含降低煤耗和线损奖、节水增发电量奖、缩短检修工期增发电量奖),提前竣工奖及部或地方政府发给的一次性奖金。
  (2)售电量基数:以1987年财务决算的实际售电量为基数。
  (3)万千瓦时售电量工资含量(元/万千瓦时)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
      核定的售电量基数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挂钩基数核定以后,除下列情况经报请劳动部、财政部同意,予以适当调整基数以外,增加人员不增加工资总额,减少人员不减少工资总额。
  1.按政策安排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增加的工资;
  2.隶属关系变更成建制划入或划出职工,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如售电量有变化的,酌情作相应调整;
  3.其它按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准予调整的项目。
  4.新、扩建项目投产时,对计划内增加的职工,报请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准,可适当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售电量基数。
  四、计提工资总额的分档调控办法
  为了调整由于客观因素影响使企业之间工资增长差距过大的矛盾,以及控制电力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不超过国家核定的总额度,对售电量超基数增长部分的工资计提卖行分档调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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