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防汛机构在防汛工作中,要与设计、施工、运行、水文、气象、通讯和交通等单位、部门密切协作,依靠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支持,确保工程安全渡汛。
4.工程项目建设后期,有部分工程已移交生产时,基建。生产及设计单位应在主管局主持下,划分防汛职责,并建立以基建单位为主的联合防汛机构。
第三章 主要职责
1.主管局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上级防汛机构下达的防汛工作部署和指令。
二、负责贯彻执行本条例及部颁其它有关防汛工作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工程项目“年度防汛措施计划。”
四、负责工程项目防汛复检及验收。
五、掌握工程项目渡汛情况,协助项目监理单位(或工程局,下同)抢险救灾。
六、制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逐步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
2.监理单位
一、根据设计确定的工程施工总进度、渡汛方案等技术资料,编制工程项目的“年度防汛措施计划”,报主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水情工作机构,编制水文预报方案,负责对外签订预报、测报协议,并与水文。气象台站配合,务使预报准确及时。
三。统筹各承建单位的防汛工作,负责划分各承建单位施工现场。生活区的防汛界限,明确各方防汛责任,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保证防汛物资供应和动力、通讯、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在汛期的正常运行。
五、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汛前自检,督促承建单位按防汛措施计划的要求,完成所承担的防汛任务,并通过复检合格验收。
六、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和其它可预见险情的应急措施,并作好组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七、在原定渡汛方案、标准不能正常执行的情况下,应会同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报主管局批准后执行,并由主管局报能源部备案。
3.设计单位
一、提供工程项目在各个施工阶段不同建筑物的防汛标准,编制渡汛方案,制订工程形象进度及质量要求。
二、编制施工期雨情、水情测报站网及报汛通讯方式规划;检验、修正库容曲线、泄水曲线和调洪计算等;结合永久性通讯方案提出施工期对外通讯设计。
三、按时交付设计图纸,及时解决渡汛中出现的设计方面的问题,满足防汛需要。会同监理单位制订超标准洪水的防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