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
防汛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9年3月1日 能源水电[1989]181号)
为适应国家政府机关和电力工业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明确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防汛职责,加强防汛管理工作,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阶段的渡汛安全,特颁发《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请于文到之日起执行。
武警水电指挥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湖北清江开发公司,鸭绿江图门江电力公司和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筹)等单位,可参照本条例中有关主管局职能的条款,负责所管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工作。
附: 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为适应当前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防汛管理工作的需要,依照现行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渡汛,特制订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建设阶段中的防汛管理。
改建、扩建工程和小型水电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3.主管局(电管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下同)统一管理所辖范围内的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4.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的防汛管理,实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局、工程建设公司及其它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职能的单位,下同)经理负责制。
在建的投资包干项目,实行工程局局长负责制。
5.防汛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防汛工作不仅是安全渡大汛,还必须按工程特点和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作好对其它灾害的防御工作。
6.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服从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完成防汛救灾抢险任务。作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履行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1.部水电开发司归口管理大中型水电基建工程项目防汛工作。负责贯彻国务院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防汛指令,颁发、修订水电基建工程防汛工作管理条例、办法,并监督实施。
2.水电基建工程的防汛机构分两级设置。
一、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全面负责所辖范围内水电基建工程防汛。
二、工程项目防汛指挥部。由水电基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经理(或工程局局长)负责组建,在主管局防汛领导小组和地方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防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