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鉴于华东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山东省电力局(公司)职工奖励基金,在第二步利改税方案中已核入成本列支,企业留利的分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企业税后留利在核定的留利基数以内的部分,应按我部核定的留利比例分配,超过基数留利的增长留利部分,应按4:3:3的比例分配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超过核定的计税利润基数返还的留利按82.4: 17.6的比例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企业留利(包括超收分成)超过核定的利改税留利基数在15%以上的部分,由部集中15%,分项基金上交比例为:增长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40%、后备基金30%,职工福利基金30%的比例上交;超收分成留利按生产发展基金82.4、职工福利基金17.6的比例上交。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基建及专项借款,仍可按我部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6.我部下达各单位的上交利润包干方案和调整后的利改税方案,均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承包情况的动态反馈,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附: 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电力工业企业,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能源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承包办法和能源部《电力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另发),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包干的形式
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办法。即对承包经营企业核定计税利润和上交利润基数,超过计税利润基数部分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另定)留给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用企业资金补足。
二、关发包干基数的核定与调整
1.计税利润和上交利润包干基数,以承包经营企业一九八七年实际计税利润和应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包括应交部的所得税和调节税)为基础核定。
2.对一九八七年部分企业减免的调节税,在核定基数时,全部作为交部调节税,主要用于各承包经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缺口的调剂。
3.包干基数一经核定,除国务院专案批准的产品计划价格调整,税种税率变化及企业隶属关系变更等,经财政部批准允许适当调整以外,一概不予调整。
三、关于上交利润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