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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下达部直属电力工业
 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的通知
 (1989年1月23日 能源经[1989]49号)


  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方案,业经财政部[88]财工字第609号、[89]财工字第20号文批准。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核定情况、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调整情况(见附二)及我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包干实施办法》(见附一)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超收分成比例问题
  财政部核定我部直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为18.6亿元,计税利润基数为28.1亿元,并同意我部按以下办法对各企业实行分包;
  1.对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五五分成办法;对东北电管局、电力机械局实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过计税利润基数四六分成办法(即企业留用60%);并对企业分别核定上交利润包干基数及计税利润基数。
  2.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企业实际计税利润超过核定计税利润基数时,按规定比例应得的超收分成,由我部按季向财政部申请退库,返还,每季按应返数的80%返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企业实际上交利润达不到上交利润包干基数时,应以自有资金补足。
  二、关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的调整和执行问题
  1.电力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后,应交财政的收入,仍按国家规定的第二步利改税办法及财政部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率计算上交,并按以下办法缴纳: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管局(联合电力公司)的所得税,由所属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上交中央金库,调节税由各电管局在我部核定的调节税率范围内下达分省调节税率(额),由省(区、市)电力局(公司)就地交纳(华北电管局从八九年开始执行);东北电管局的所得税,集中在网局所在地就地交纳;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电力局(公司)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均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就地上交;电力机械局所属各修造企业应交财政的所得税就地上交。跨省电网内已发生亏损的省电力局(公司),不再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亏损额由电管局在部核定的上交财政收入包干指标内下达计划亏损指标,经当地税务监交单位审核后就地退库弥补,年终由电管局统一按部下达的上交包干指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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