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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8.电科院、热工研究所、电力试验研究所分别是部、网(省)局的参谋机构,负责进行节能技术开发,试验研究工作,对基层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技术监督,开展节能监测、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三章 基础工作



  9.基层单位应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建立统计档案。能源消耗应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原水电部计划司统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单位有关能源消耗的各种报表应按规定准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10.基层单位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计量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工业发,供电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施细则》的要求,配齐煤、油、汽、水、电、热等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的管理,制订相应的管理和维护制度。
  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基层企业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11.能源消耗指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
  部核订和考核网局,直属省局的供电标准煤耗率、线损率、并进行年度考评。
  网、省局根据本地区的情况,核定考核基层单位的主要能耗指标,定期核准各种计算图表和基本计算依据,各局还可规定一些参考指标进行考查。
  基层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指标计划,分解制定各项小指标定额,作为季、月度计划指标下达至车间(工区)以保证完成能耗指标计划。
  12.网、省局及基层单位应建立定期的能耗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影响能耗上升的原因和问题。网局及直属省局每半年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报部。

第四章 能源供应



  13.火电厂燃料供应按《燃料工作条例》的附件《燃料定量供应办法》执行。
  14.各局要积极会同能源供应和运输部门组织好煤炭定质,定量供应,对大型火电厂应力争供应设计煤种。
  15.供热用燃料供应应纳入国家计划。实行集中供热后被替代的锅炉燃料指标应划转给供热电厂。供热燃料量按《燃料工作条例》附件一《燃料定量供应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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