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9年1月20日 能源节能[1989]5号)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较长时间酝酿,多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现颁发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约能源司。
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合理利用水能、燃料和电力,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电力工业经济效益,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对电力、热力的需要,根据电力工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电力工业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贯彻执行。
2.电力工业是一次能源转化工业,生产、输送、使用各环节联系十分紧密,因此计划、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部门都应根据这个特点,依靠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等途径,以最小的水能、燃料消耗,提供最大限度的电力。
3.1979年以来,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节能文件凡与本《细则》有抵触时,以本细则为准。
4.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方式经常进行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对节能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加强节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与节能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系
5.能源部的节能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部长主持,日常工作由节能司办理。能源部负责贯彻国家能源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力工业的情况研究制订电力工业节能的方针、技术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节能奖励办法;制订、审批节能规划和重大节能措施;监督和归口管理电力部门的节能工作,并做好节能服务工作。
6.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和省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建立相应的节能办公会议制度或节能领导小组,由主持生产的副局长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由有关处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
网(省)局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节能规划,组织落实节能措施,组织和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
7.发电厂、供电局、中调所等基层单位设立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的厂(局、所)长或总工程师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由节能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设专职人员归口负责。基层单位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努力降低能耗,完成节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