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改变部直属电力
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的通知
(1989年1月17日 能源经[1989]50号)
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能力,增强企业的生产后劲,努力实现电力生产的良性循环,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部属电力生产企业折旧基金交部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扣除按规定金额留用的部分后,按百分之十二的比例交部。
二、按规定企业金额留用的部分包括以下几项:
1.按国家规定用于归还基建,技措借款的折旧基金;
2.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包括华能发电公司油电机组和地方等集资办电机组)
3.按国务院[1987]92号文规定,计算机提取的折旧基金;
4.修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5.三十五千伏及以下农电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
6.电度表按规定提取的折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