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能源部关于颁发《国家级水利水电
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1988年11月16日 能源水电[1988]9号)
为促进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能源部和水利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水利水电施工行业的现实水平,共同制订了《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该标准曾广泛征集各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部份单位代表座谈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订相应的水利水电施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并报部备案。
企业升级由企业提出申请,严格按标准审核。省级先进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二级先进企业由能源部和水利部负责审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函告能源部水电开发司或水利部建设开发司。
附: 国家级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等级标准(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进行国家级企业等级评定。
二、制订依据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水利水电施工行业实际水平,为全面提高企业素质,特制订本标准。
三、申报国家级企业的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制订有本企业上等级的规划及措施;
2.在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未发生因本企业责任而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3.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内,因工死亡率在0.2‰以内。超过上述规定时,允许连续上推两年,按三年平均值进行考核,其值不得超过0.18‰;
4.在考核年度及申报期内应全面完成国家指令性基建计划或合同规定的工程投产任务。三大考核指标全面达到相应申报等级标准。
四、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