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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利用外资贷款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除执行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原水利电力部关于编制基建会计报表的补充规定,以及编制世行财务报告的特殊规定之外,还应按本办法要求编报。
  1.会建01表“资金平衡表”增列下列项目:
  (1)在资金占用方“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下,增设其中“国外借款”项目,反映直接应收生产和转帐应收勘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的国外借款。
  (2)在资金占用方“1.库存设备”项下,增设“其中:进口设备”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的需要安装进口成套设备和国外借款进口设备的实际成本。
  (3)在资金占用方“2.库存材料”项下,增设“其中:国外借款进口材料”项目。
  (4)在资金占用方“4.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项下,增设“其中:国外借款进口器材”。
  (5)在资金来源方“1.基建投资借款”项下,增设“国外”借款”项目。根据本科目贷方余额填列。
  国外借款利息和承诺费转成内资支付,在基建投资借款中反映。
  2.会建02表“基建投资表”。在表中“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其中项下,增设“国外借款”项目,根据“国外借款”科目贷款发生额或根据“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会建02表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在表中增设“汇率损益”项目,根据“待摊投资”科目下汇率损益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国外借款利息和承诺费并列在“借款利息”项目中填列;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本年借方发生额按科目项目分析填列。
  4.会建05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在表中“一、基建投资借款”项下增设“4.国外借款”项目。
  5.“转出投资”和其他增设科目的发生额及其余额,应随同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分析并列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和其他有关会计报表内。
  (二)世行和政府贷款机构财务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方法:
  一年一度向世行和政府贷款机构编制的财务报告,原则上按照省厅局(业主)的生产,基建报表分析填列编制。但鉴于每年的生产、基建报表的某些指标内容和经济涵义常发生变化,因此,向世行及政府贷款机构编制财务报告的表式,内容、程序和方法按每年的编制办法规定办理。现将一些基本原则说明如下:
  1.以项目业主当年电力工业企业和电力基本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水利项目,以项目业主当年水利管理单位和水利基建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
  2.年初数(或上年末数)必须与上年报世行的报表当年数一致。如有变动应在本年中调整。
  3.“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中,内部单位之间往来应互相抵销后填列。
  4.《资产负债表》依据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分析加工编制。表中的“长期负债比”:长期借款/长期借款+国家基金+专用基金×100%。表中的“流动比”: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5.《损益表》依据会工电03表《销售利润明细表》电力部分,和会工电11表《成本表》电力部分,加工填列。除电力部分之外的热力,其他产品和其他销售,连同营业外收(支)净额,在本《损益表》“营业外净收/入”项中综合反映。表中的“成本/运行收入比率(%)”:运行费用/销售收入×100%。表中的“资金回收率(%)”:税前利润/年平均固定资产净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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