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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4.经批准用于冲抵工程内资投资或归还外资本息时,借记“建安工程投资”或“国外借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三)“银行存款”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设“美元户”和“日元户”等明细科目,核算从世行或其他贷款机构提款存入中国银行的周转金和执行采购,咨询培训,联合设计等合同的外汇临时结余存款等。特别帐户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另设“美元周转金”明细科目。
  (十四)“现金”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在该科目下增设银行不收存的外币明细科目,核算外资项目所用这些外币现款进行收付的业务。
  (十五)“应付器材款”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在该科目下增设“进口器材”二级明细科目,核算按招标采购合同中规定的预付或应付进口器材款项。当按合同预付国外、内厂商的部分贷款时,借记“应付器材款——进口器材”科目;贷记“国外借款——×××贷款”等科目。进口器材验收入库,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器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贷款”科目。
  (十六)“承包单位工程款往来”(“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在该科目下增设:“调遣预付款”、“工程(保证)滞留金”两个明细科目,核算按招标承包合同规定支付,扣留调遣预付款和工程(保证)滞留金。当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归还滞留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贷款”或“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当按合同规定扣回预付款或扣留滞留金时,借记“建安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招标承包合同规定支付的材料预付款,可在本科目下设置相应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在“预付备料款”科目下,进行核算。
  (十七)“其他往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1.在该科目下增设“预付供货商定金”、“预借出国差旅费”、“应付供货商尾款”、“国外索赔和违约金”等明细科目。
  2.“预付供货商定金”科目,核算按招标采购合同条款规定预付国外(或国内中标的)供货商定金。当支付外商定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贷款”或“银行存款——美元户”等科目。收回定金或抵作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当事人的其中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按合同规定或根据仲裁结果,相应作好帐务处理。
  3.“预借出国旅差费”科目,核算为外资贷款项目出国联络、设计或出国培训、考察等预借旅差费。当支付出国人员外汇现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外币”或“银行存款——××户”等科目;回国按规定结帐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应付供货商尾数”科目,核算在交货(安装)验收一定期限后,按合同规定应付供货商的款项。当货到款付时,借记“器材采购”或“库存设备”,贷记“国外借款”和本科目(尾款部分);当按规定支付尾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外借款”。
  5.“国外索赔和违约金”科目,核算因利用外资所发生的国外索赔和违约金。当发生国外索赔和违约金应收或应付时,根据合同规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结果,作借(贷)记本科目,贷(借)记“器材采购”、“银行存款”、“专用基金”、“待摊投资”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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