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为办理专用帐户或现汇户收付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和现汇价差,随同所发生的业务直接计入相应的投资支出或费用开支中。
2.“国外咨询服务费”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利用外资支付的聘请外国专家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和直接用内资支付的有关咨询费用和外事活动费(包括配合国外咨询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有关费用),当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美元户”等科目。
国外联络、联合设计、联合工作,图纸审查及其相应的外事活动费分别在“出国联络费”和“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科目中核算。
3.“国外借款息费”三级明细科目核算应由建设成本负担的外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当收要财政部转来要求直接支付或已垫付(补贴)“利息和承诺费通知单”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直接支付和垫付部分),或“基建拨款——其他拨款”(补贴部分)等科目。
由财政部垫付(世行)贷款利息的利息,视同垫付利息帐务处理。
中国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冲减贷款利息支出,当收到中国银行存息收入单时,借记“银行存款——美元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4.“汇率损益”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应由项目建设成本负担的建设期内借款货币与人民币汇价折算的各种差额(直接进入工程或设备的差额除外)(包括贷款借入货币与实际支付货币汇价折算的差额;世行贷款按《货币总库制》和“特别提款权”计算借款和还款时在汇率上折合美元所发生的差额,以及美元与人民币折算的差额)和批准概算(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汇率与实际汇率之间的差额。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国外借款”或“基建拨款”等科目。
5.利用世行技术合作信贷(或世行特别信贷)进行咨询培训服务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十)“转出投资”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1.在“转出投资”科目下增设“进口勘察设计设备”明细科目,核算经批准并按规定在概算内列有的勘察设计设备的投资完成及转出情况。
2.当设备到货验收,列报投资,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本科目及其相应明细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同时作,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国外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
(十一)“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的补充及使用:
在本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和通知生产单位转帐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使用外资购建并交付使用(或转出)的财产价值的有关其他各项基建支出。分录同上。
(十二)“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补充及使用:
1.在“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下增设“调出进口设备”、“调出进口材料”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使用外资进口的器材,经批准有偿调拨给其他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用的材料),或其他工程的应收款项。也可按调入单位或工程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并核算。
2.经批准有偿调出进口设备和材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或“器材采购”等科目。调出设备材料由于购入,调出计价的差额(含论质降价),按财政部现行《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偿调出溢价时,转作基建拨款处理;反之,转作应核销其他支出处理。
3.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进口设备材料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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