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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关于颁发
 《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6月10日 [1988]水财7号 能源经9号)


  为加强水利电力利用外资的管理和核算工作,经商得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意,现将《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颁发试行。
  地方水利电力利用外资项目是否参照执行,请地方主管部门酌定。

附:      水利电力利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原水电部《利用外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基础上,结合水利电力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和编报要求,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主要是对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若干补充规定,作为现行水利电力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适用于水利电力项目使用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外政府贷款与赠款的建设单位。
  3.在不违反概(预)算、招标合同文件和财务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数据汇总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根据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基本建设管理的不同形式,结合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对本办法的补充科目、帐务处理等,作必要的增加减并。为了及时、正确地反映外资贷款的承诺;使用、结余、偿还情况,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增设“已生效未提取贷款”科目,和“贷款协定总额”科目,进行(直接核算或)辅助记录。
  本办法除增设“国外借款”总帐科目之外,基本上是对涉及利用外资的有关总帐科目下增设明细科目并加以运用。
  4.施工(承包商)单位的(进口)施工设备(费),在招标承包方式条件下,对外国(包括中外联合),本国承包商支付的施工设备(费),按招标承包合同中工程量报价单的价格混合计算,连同工程款一并列报“建安工程投资”或“待摊投资”。由业主或建设单位购置施工设备再采取租赁给承包商使用时,在“待摊投资”核算,收回的租赁费或台班费以及价拨施工设备收入,冲减待摊投资。
  在概算内列有、并经批准利用外资进口替代内资购置勘察设计设备,按“转出投资”处理。
  5.经批准有偿调拨:(1)概算以外的,超概算(因汇率和国家调价等引起的超概算部分除外)的或全内资概算中已安排内资(包括另有专门经费或收费),又重复(再)使用外资的进口设备分别给施工和勘察设计单位;(2)将已进口或将要进口的器材给其他单位(包括生产单位用的材料)或其他工程,均按“谁使用谁出钱”的原则处理,并在“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中核算。
  这部分有偿调出的进口器材所回收的人民币,暂作专项存储。批准后,用于国外贷款项目冲抵基建内资,或用于还本付息时,再计报投资完成或作债务清偿处理。
  6.外资贷款的会计核算实行贷款币别和人民币双重统一记帐的制度。外资贷款除按其币别记帐外,还应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和国内配套资金合并,建立一套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的会计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用。
  7.本办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和“权责发生制”会计原则。

二、会计科目补充设置和使用说明

  (一)增设“631”“国外借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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