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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第437条 制氢电解槽和有关装置(如压力调整器等)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保证氢气的纯度符合规定。值班室内应设有带报警的压力调整器液位监测仪表,压力调整器发生故障时应停止电解槽运行。
  第445条 排出带有压力的氢气、氧气或向储氢罐、发电机输送氢气时,应均匀缓慢地打开设备上的阀门和节气门,使气体缓慢地放出或输送。禁止剧烈地排送,以防因摩擦引起自燃。
  第521条 禁止使用移动式浮筒乙炔发生器。
  乙炔发生器距离明火及焊接工作场所至少10米,发生器附近严禁吸烟,以免发生爆炸。
  第528条 清除乙炔发生器中的石灰浆,应在每一批电石完全分解且分解室内的温度必须在50℃以下时,方可清除。清除出的石灰浆,应送到废料坑。
  第548条 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氮气瓶应涂黑色,并用黄色标明“氮气”字样;二氧化碳气瓶应涂铝白色,并用黑色标明“二氧化碳”字样。其它气体的气瓶也均应按规定涂色和标字。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上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第552条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
  第579条 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应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作,尽量减少高处作业。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应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外,应遵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 搭设脚手架的工作领导人应对所搭的脚手架进行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准使用。检修工作负责人每日应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如有缺陷,须立即整修。
  第664条 对于须经过安装、试车、运行的起重设备以及它的电力、照明、取暖等接线,行驶轨道或路面、路基的状况及号志的设置等一切有关部分,均应由有关的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试验,出具书面证明设备全面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666条 起重机械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使用。取得一种或几种起重设备合格证的驾驶人员,去承担另一种新型起重设备的驾驶工作前,应经过该项新设备的单独测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669条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须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领导进行,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由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693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工作区域内行走或停留。起重机正在吊物时,任何人不准在吊杆和吊物下停留或行走。
  第731条 钢丝绳的使用,应按照制造厂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果没有技术规范的规定时应从钢丝绳上切下1500毫米左右一段,作单丝的抗拉强度试验;整绳的抗拉强度为单丝抗拉强度总和的83%,作为该钢丝绳的技术数据。钢丝绳使用中必须加强寿命管理,严格按附录回的有关规定按月检查,使用达到寿命期限,外表完好的也要报废。其它绳索也要遵循同一原则。
  第760条 悬挂链式起重机的架梁或建筑物一必须经过计算,否则不准悬挂。禁止用链式起重机长时间悬吊重物。

附2: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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