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修改《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部分条款的通知
(1994年4月9日 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自1978年修订颁发已执行16年,其中一些条款已不适用,需要修改或补充。在对该规程进行全面修订之前,现对其中一些条款作部分修改补充,并增加“热力机械工作票制度的补充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这次修改不增加和改变原条文数及编排顺序,只在相应条文中修改或补充。
本规程及修订补充内容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随时告部。
附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修改和补充条文
第13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24条 寒冷地区的厂房、烟囱、水塔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的危险时,应及时清除。如不能清除,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厂房屋面板上不许堆放物件,对积灰、积雪、积冰应及时清除。厂房建筑物顶的排汽门、水门、管道应无因漏汽、漏水而形成冰叠成山的可能,以防压垮房顶。
第27条 生产厂房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29条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详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和变电所电气部分)附录七),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第31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眼,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第32条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
第38条 原文照用,再增加: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近逗留。
第46条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灭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隔绝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第54条 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每六个月须由电气试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使用前必须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坏的或绝缘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好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使用中发生故障,须立即找电工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