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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
│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  │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 │
│电压等级  │纳的贴费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应交纳贴费  │
│      │      │           │ (元/kVA) │
├──────┼──────┼─────┬─────┼───────┤
│甲     │1      │2     │3     │4       │
├──────┼──────┼─────┼─────┼───────┤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
├──────┼──────┼─────┼─────┼───────┤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
├──────┼──────┼─────┼─────┼───────┤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
├──────┼──────┼─────┼─────┼───────┤
│63     │200——220 │200——220│     │       │
├──────┼──────┼─────┼─────┼───────┤
│110     │150——180 │150——1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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