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贴费收取范围
101.贴费按用户的受电电压分380/220伏、10、35、63、110千伏五种标准,各级电压的用户,应按本规定第二条和第202款规定的标准交纳贴费。
102.如用户单独(或共同)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者,应按本规定第202款第4栏执行。
103.380/220伏的居民用户,凡住统建或机关、工厂、学校、部队等单位的住宅者,由住宅建设单位统一交纳贴费。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电度)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可不交纳贴费。超过5安培的居民用户,收费办法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104.临时用电用户应预交贴费,其临时用电设施在六个月内拆除者,贴费退还;拆除时间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七十五;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者,退还一半;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者,退还百分之二十五,超过三十六个月者贴费不退。如用电单位申请的临时施工用电与永久性用电为同一外部供电工程,可将预交的贴费冲抵永久性用电应交的全部或部分贴费。
105.对中、小学校的380/220伏用电(不包括校办工厂用电),县以下(不含县)卫生院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救济福利事业单位的380/220伏用电,可免交供电贴费,只交纳配电贴费。
二、贴费的收取标准和列支渠道
201.各级电压贴费的计算
380/220伏用户,按照其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千瓦)计;10千伏及以上电压用户,按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千伏安)及未接入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千瓦)之和计。
202.各级电压的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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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 │ 其 中 │自建本级电压 │
│电压等级 │纳的贴费 │供电贴费 配电贴费 │外部供电工程 │
│(千伏) │(元/kVA) │(元/kVA)(元/kVA) │应交纳贴费 │
│ │ │ │ (元/k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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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 │2 │3 │4 │
├──────┼──────┼─────┼─────┼───────┤
│0.38/0.22│500——550 │190——210│310——340│400——450 │
├──────┼──────┼─────┼─────┼───────┤
│10 │400——450 │220——250│180——200│300——330 │
├──────┼──────┼─────┼─────┼───────┤
│35 │300——330 │300——330│ │150一180 │
├──────┼──────┼─────┼─────┼───────┤
│63 │200——220 │200——220│ │ │
├──────┼──────┼─────┼─────┼───────┤
│110 │150——180 │150——18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