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供电贴费问题的批示,我们与财政部、能源部、物价局对供电贴费标准、管理办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
一、根据近几年物价、材料、设备、取费标准等因素的变化以及高低压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调整贴费标准,加强贴费管理是必要的。
二、鉴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已远不能满足电力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重新核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应将110千伏电压等级列人供电贴费的征收范围。
三、必须加强和完善供电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计划、银行、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切实征好、用好、管好贴费资金,使之在供配电工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四、在制定和执行新的供电贴费标准的同时,请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新的供电贴费管理细则,建立贴费收支、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规定征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新的供电贴费标准颁发执行后,各地擅自加收的城网建设资金等一律废止。
经能源部测算,调整后年收取贴费总额约为21—23亿元,较目前每年收取贴费总额增加7—8亿元。即使这样,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与实际工程需要还有不少差距,过去多年的“欠帐”还难以在新的标准之内考虑。因此除通过电网规划、节约开支外,还要继续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同时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财务专帐管理,贴费专户存储和专项审计监督制度等,以加强贴费的监督与管理。鉴于此,能源部起草了《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及《贴费测算资料》一并呈上,请审阅。如无不妥,我们即将《暂行规定》批转有关部门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关于110千伏及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的暂行规定
贴费是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应向供电部门交纳,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并负责建设的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供电工程贴费由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组成。
用户受电设施及内部各级电压的供电工程,均属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用户内部供电工程由用户自建。110(63)千伏受电的电气化铁路、大型煤矿所需的110(63)千伏送变电工程,仍按原投资渠道解决,不在本暂行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