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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贴费
 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1993年2年2日 计投资[1993]116号)


  我委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供电


           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
        (1993年12月24日 计投资[1992]2569号)

  自1984年国家批准对11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以来,供电工程贴费在弥补110千伏以下电网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城乡电网发展、改善用户电压质量以及降低电能损耗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截止到1991年底,累计收取各项工程贴费91亿元,先后建成投产35——110千伏供电线路1.35万公里,变电容量3200万千伏安,10千伏及以下配电线路29.5万公里,公用配电变压器980万千伏安。
  但是,由于原贴费标准是以七十年代实际工程决算为基础测算的,自1984年执行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且由于当时测算贴费标准时,涉及修改1963年发布的《关于协作配合工程投资划分的规定》,问题比较复杂,故经反复研究,决定暂不考虑对110千伏电压等级的供电工程收取贴费。因此,收取贴费的范围未包括这部分供电工程。近几年,随着物价、设备、材料、各种取费标准以及工程技术要求的提高,工程造价大幅度增长,原有贴费标准已远不能适应实际工程建设的需要。同时由于国家和地方办电资金紧张,在安排大中型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上,尚有较大缺口,无力安排110千伏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的建设,以致出现110千伏建设投资的“空档”。长此下去,势必造成发、供电比例严重失调的恶果。
  为解决原供电贴费标准太低和110千伏送变电工程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问题,各地电力部门在收取正常贴费的同时,采取了各种筹资形式,其中包括一些不合理的收费,企业对此反映较大。因此,在供电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方面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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