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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当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转换时期,要不断地加强电力系统法制工作。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宏观管理的责任,应首先依法行政,为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加强立法、执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使法律起到保障、引导、监督的作用。电力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知法、懂法、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充分认识抓紧抓好法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作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法制


           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电力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正加快电力立法工作进度,使《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尽早出台,力争在2000年前基本形成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规体系。部法制机构正在着手的工作有:研究修改电力法律框架,制定2000年立法规划;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做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出台前的一切工作;起草制定利用外资开发建设电力项目的法规,以及电力行政执法方面的法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支分工明确、执法严格、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电政监察队伍。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起草、修改有关电力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各电管局、省电力局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主动会地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制定促进电力发展,加强电力行业管理的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电力法规体系。
  2.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电力法规、规章的解释工作。在起草制定法规、规章的同时,要配套进行具有法定含义的解释工作,防止因理解不同或含义不清引起执行困难。
  3.组织本单位的电力法规、规章的清理、备案和编纂工作。各级电力法制机构要按照原能源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并向部政法司备案。
  4.在职权范围内,协调电力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法规、规章因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
  5.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6.参与或组织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电力行政执法制度的实施。
  7.参与或组织普法教育工作。
  8.归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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