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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严禁以电谋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条 供电企业要加强事故抢修力量和增加投入,事故抢修部门24小时都应有人值班,并保证电话畅通.除不可抗力外,10千伏及以下事故抢修处理在城镇一般不超过8小时,在农村应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不得收受用户的赞助费。
  第十二条 凡犯有第四条规定行为者可视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农村乡(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农村电工以及电力部门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中从事供用电业务相关的人员。电力部门供热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公布于众,张贴在营业场所。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巩固前一阶段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把纠风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地取得新的成果。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今年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把治理以电谋私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来抓。通过一年的治理,要基本消除吃、拿、卡、要,刁难用户;巧立名目乱收费;为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随意拉闸断电等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继续整顿农村电费中的“三乱”,使全国85%的行政村的电价达到合理水平,进一步减轻农民用电的不合理负担。继续开展供电部门的优质服务活动和农电的“三为”服务活动,解决用户反映的“报装难、接电难”等问题,使全国70%的通电行政村农民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80%(即一个月24天有电)。要加快农电建设,在去年的基础上,再使5000个无电村的农民用上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使电力部门在社会上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各级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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