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电设备分配原则
1.为加快电力建设,保证重点,在发电设备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使其得到合理使用,有关部门在编制申请发电设备计划时要与电力建设工期、进度衔接。
2.发电设备的选型要根据国家产品系列进行选择,应选用已生产和定型的成熟产品。对有特殊需要,或属今后发展的产品,要按新产品试制程序办理审查手续。
3.根据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配套复杂的特点,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型专用设备长远计划实行成套预安排的要求,为使生产和建设能更好的衔接,每一个五年计划将进行一到二次发电设备的预安排。有关部门要在编制五年计划的同时做好发电设备选型和预安排申请计划。
4.对水电机组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或转轮直径5.5米及以上,火电机组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设备,如需通过议标定厂,议标工作必须在设备交付前三年完成。根据工程进度和国家计划安排生产计划。
5.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发电设备主机订货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订货与招投标情况。3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的设备合同在设备交付前二年签订;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的设备合同在设备交付前三年签订。并根据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安排年度生产计划。提早签订合同发生资金拖欠责任自负。
三、发电设备主机的调配
1.国家计划内电力建设工程因计划变动需调配主机设备时,要报机械、电力两部门审批。地方项目和自备电厂需经主管部门和分配部门审定,并报电力部备案。任何使用部门和非主管部门不得任意调配。
2.由于计划变更或建设工期推迟而设备保管期超过待装期,一时又用不上的主机设备,要及时进行调配。地方和自备电站项目省内和部门内调配有困难的报电力部统一进行调配。所有使用用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统一调配。
3.设备调出的项目,当计划重新确定后或建设进度已有条件加快时,负责调配的部门在年度对其申请和分配设备时要优先给予安排。
4.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主机、辅机或部件调配时,调入与调出单位应签订协议,并由设备调入单位负责设备的订货催交,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归还。调配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设备价差)一律由调入单位支付。
四、进口发电设备的管理办法
1.对利用外资的项目,只要国内设备生产能力允许,并在技术、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方面能够预以保证的,一般不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