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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关于颁发《发电设备主机计划管理与分配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关于颁发
 《发电设备主机计划管理与分配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电计[1994]247号)


  电力工业近几年来每年新增装机都在1000万千瓦以上,今后还将高于这个发展速度,才能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发电设备是电力建设的基础,而且生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配套复杂。国内制造能力目前还不能完全满足建设需要,尚有部分发电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因此,国内发电设备制造应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确保国家重点电力建设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设备主机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电力部规划计划司和机械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

附:    发电设备主机计划管理与分配办法暂行规定



  发电设备是国家目前仍保留的指令性计划产品,主机设备生产与供应的计划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为确保电力建设的需要,避免重复建设,节省能源和改善环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发电设备的计划申请程序



  1.根据国家划分建设规模的规定和电力工业的实际,建设10万千瓦及以上水、火电机组需要国家审批立项,对10万千瓦以下机组建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大电网内一般不再建设20万千瓦及以下火电凝汽式机组,除部分老厂改扩建或在产煤地区受技术、社会条件限制外,其余新建、改扩建项目都要安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大机组。边远地区电网、矿区和热电联产建设小火电机组,需经当地省计委、电力局批准,抄报主管部门列入指导性计划。
  (2)凡未经国家批准立项开工的基建项目,电力部门有权停止供电及拒绝并入电网。
  2.原则上国家已批准建议书的项目,就可以安排供应发电设备,同时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机械部、电力部对设备进行预安排。在每个五年计划期内召开一至两次生产预安排会议,将电站项目所需发电设备预安排到生产企业。按工程进度要求,实行滚动计划管理。电力部与机械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和供货合同(协商或议标定厂)。其他各部及总公司直属自备电厂及网、省电管局、电力局将协议和合同上报电力部。
  3.电力部将每年需要发电设备总量上报国家计委,抄送机械部。机械部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总量指令性计划,分解落实到有关发电设备制造企业。按机械部下达各制造企业指令性计划总量两部共同下达分项目生产计划。制造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项目单位按年度计划生产顺序及有关合同支付设备款及履行其它各项应尽义务。生产计划中项目如有变化,必须报两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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