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运行、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由部制订统一格式,按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具备条件
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热能动力或机械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厂级和电力建设公司为五年以上);
3.熟悉国家、部颁有关政策、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等;
4.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
1.电管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局及锅检中心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部组织培训,经理论及实践考核合格后,由部发证。
2.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锅炉监察工程师,经本单位推荐,由主管局组织培训、经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后发证。
第十九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和运行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由主管局组织进行。
第二十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承压、承重部件的焊接工作的焊工,按《焊工技术考核规程》,由主管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Ⅰ、Ⅱ级无损检测人员由电管局、电力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焊工培训实践教师由部组织培训、考核、发证。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局锅检中心、发电厂、电力建设公司的有关人员,调换其工作时,应先征得主管局的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章、玩忽职守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