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25日 电安生[1994]257号)
为适应电力工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我部对原能源部制订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颁发执行,原《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4年4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监察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章 资格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工业锅炉及生产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发生爆破事故,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发供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修理改造、退役后重新启用等环节实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管局、电力局所属发电厂,各种集资、合资、独资建设的发电厂以及委托管理发电厂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其他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安全监察
第四条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电站锅炉压力容器的合同谈判及设计审查;
2.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