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当电网电压偏移和波动幅度较大时,按设计规程,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对220kV(直接带10kV地区负荷)和110kV及以下电压的变电站至少采用一级有载调压;已建成的上述变电站和分接头不合适的变压器应根据需要逐步改造和更换为有载调压变压器。对220kV(不带10kV地区负荷)及以上电压的变电站根据系统调压是否需要,对变压器可靠性的影响及投资进行综合研究后确定。用电单位若需装置调压设备,应报请电力部门批准。
变压器的分接头要按照电压管理范围分级管理,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分接头要按照电压曲线或调度命令及时调整。
第四章 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用户在当地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0及以上,其他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及以上,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及以上。
凡功率因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局可拒绝接电。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设备(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要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小水电、余热电厂的机组都应按照双方协议或调度规定方式运行。
第十四条 为调动用户改善电压,管好无功设备的积极性,凡受电容量在100kVA(kW)及以上的用户均应按国家批准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功率因数考核和电费调整。
第五章 电力系统无功电源的建设
第十五条 各级电力部门和电力用户都要按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做好无功补偿设备的规划、设计、建设,合理安排无功电源。电力部门在建设有功电源同时,应根据电网结构、潮流分布等情况建设相应的无功补偿设备,不留缺口。并应纳入建设计划与有功配套建设,同时投产。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发电机不仅应能送出无功,而且应能吸收无功,调相机应合理扩大迟相容量,以适应高电压、大电网无功补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