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变电站和带地区供电负荷发电厂10(6)kV母线是中压配电网的电压监测点。其电压应根据保证中、低压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的要求,规定其高峰、低谷电压值和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并进行监测。
当运行电压超过规定范围时,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供电(电业)局应选定一批有代表性的用户作为电压质量考核点,应包括:110kV及以上供电的和35(63)kV专线供电的用户;其他35(63)kV用户和10(8)kV的用户每10000kW负荷至少设一个并应包括对电压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用户和每个变电站10(8)kV母线所带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低压(380/220V)用户至少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设一个。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二端和部分重要用户。
第六条 各发电厂(包括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地方电厂、小水电、余热电厂,下同)和一次变电站对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力等运行参数,全天按小时进行记录或记录式仪表自动打印记录,变电站10(6)kV母线和用户电压考核的电压,应用记录式(统计式)仪表进行统计。
第七条 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按月平衡各级电网分地区、分变电站的无功出力和负荷(高峰和低谷),分析电网潮流和电压的变化,要大力开展无功优化工作,据以安排合理的运行方式,调整无功出力,改善电压质量,提高经济运行水平,并为改善电网结构和增置无功补偿和调压设备(包括并联电抗器)提供依据。
第三章 发电厂、变电站的调压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 电力调度部门要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整电压的需要编制和下达发电厂、变电站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
第九条 发电厂的发电机和变电站的调相机要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无功出力曲线或电压曲线按逆调压的原则运行,没有特殊情况或未经调度同意,不得任意改变无功出力,并要按调度的规定,定期报送发电机的有功—无功负荷曲线(P-Q曲线)。水、火电厂在系统需要时,按调度指令,发电机可改为调相运行。
第十条 变电站装设的并联电容器、电抗器组,除事故和危及设备安全情况外,都要按照调度命令或电压曲线按逆调压的原则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