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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8年9月22日 能源电[1988]18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电力设计院,电规院,水规院:
  原电力工业部一九八O年颁发的《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试行),经修改审定后,现正式颁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压是电能主要质量指标之一。电压质量对电网稳定及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线路损失、工农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用电单耗和人民生活用电都有直接影响。无功电力是影响电压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各级电力部门和各用电单位都要加强电压和无功电力的管理,切实改善电网电压和用户端受电电压。
  第二条 为使各级电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各级电力部门要做好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电网结构、布局、供电半径、潮流分布经济合理。各级电压的电力网和电力用户都要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并按无功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以及便于调整电压的原则,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和必要的调压装置。
  第三条 电压和无功电力实行分级管理。各网、省局、地(市)县供电(电业)局都要切实做好所属供电区的无功电力和电压质量管理工作。制订职责范围和协作制度,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设专(兼)职负责归口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对所管辖电网(包括输配电线路、变电站和用户)的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功率因数和补偿设备的运行进行监察、考核。各电力用户都要向当地供电部门按期报送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设备的安装容量和投入情况,以及无功电力和功率因数等有关资料。电网和用户都要提高调压装置和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水平。

第二章 电力系统和用户受电端的电压监测与考核

  第四条 电网各级调度部门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进行电压的监测并由归口单位进行考核,并选定一批能反映电网电压水平的监测点。一、二次网的电压监测点电压应根据满足正常条件下的下级供电电压(或用户受电端)的要求,并应根据系统安全、经济运行、负荷变化和发电方式变化及有关规程等要求规定高峰、低谷时的正常电压数值和允许的电压偏移范围,并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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