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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1994年6月2日 电经[1994]340号)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制止和防范金融领域的诈骗活动发出紧急通知。部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目前境外一些金融诈骗团伙将活动重点移向亚洲,尤其是对准中国。他们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利用一些行业和地方急需引进外资而一些领导不熟悉金融业务的现状,打着“引资”的招牌在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从事诈骗活动。电力是目前引资比较活跃的行业,许多外商纷纷涌入,各单位的领导务必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其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不发生金融诈骗活动。
  二、利用外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目前,电力行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是借用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含出口信贷),所有外债都必须纳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总额控制计划,借用外债要有国家计委批准的文件。二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包括采用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合资以及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在中外合营项目中也包括动用存量资产,上述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我部已有严格规定,对外资提供信用担保,国家也有明确要求(《利用外资有关规定摘要》附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部系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不经过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一律不准为引资活动出具各类信用文件,任何领导和单位也不得强迫这些金融机构出具各类信用文件。
  三、电力系统成立的金融机构和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凡无权开办国际金融业务的,一律不得办理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有权办理业务的,也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各单位在引资过程中,要组成有懂法律、财务、金融人员参加的强有力的工作小组,领导和管理引资工作,严防境内外不法分子钻空子。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审查引资过程中的金融活动,遇有重大金融诈骗案件,要及时报告,避免损失,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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